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构成要件: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的免除情况: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旱涝、战争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受害人的过错(故意或过失)。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侵权损害的,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害后果,致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符合约定或法定免责条件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民事责任的免责条件是受害人的过错、不可抗力、符合约定或法定免责条件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一般都是洪水、旱涝和战争,因为这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当事人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