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等九部门联合会签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推动及时发现、处置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一制度的确立,将有效地缓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预防难、发现难、取证难的困难,提高打击犯罪和救助未成年人的效率、效果。

具有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主体包括两类。

第一类是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第二类是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其中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时,应当报告。具体包括九种情形: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报告义务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并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并查明初步情况,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刑事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应当依法开展监督。

强制报告,是指法定的主体及与儿童密切接触的人员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的法定情形时,需及时向公安机关履行报案或举报职责的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