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行业明确艺人15项禁止行为引热议,具体都有哪些条款?
演艺人员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四)组织、参与、宣扬涉及淫秽、色情、赌博、毒品、暴力、恐怖或者黑恶势力等非法活动:
(五)因酒驾、无证驾驶、肇事逃逸、恶意滋事等扰乱公***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七)在营业性演出中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或者以违背伦理道德违反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演出吸引观众;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
(九)以欺骗、隐瞒等方式恶意违反或不履行合同,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取消演出、不履行合同,或者擅自变更已经审核批准的演出内容;
(十)发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歪曲历史事实、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等不当言论,或者发布不实信息,煽动他人扰乱公***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十一)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等合法权益;
(十二)违反广告代言相关法律法规,或以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十三)通过违反保密协议、伪造变造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四)其他违背伦理道德或者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十五)法律、行政法规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者演出经纪人员应当积极引导所属演艺人员遵守从业规范,依法依规从业。
第十五条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根据道德建设委员会评议结果,监督引导会员单位在行业范围内实施以下自律惩戒措施:
(一)进行批评教育;
(二)取消参与行业各类相关评比、表彰、奖励、资助等资格;
(三)根据演艺人员违反从业规范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分别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四)协同其他行业组织实施跨行业联合惩戒。
以上措施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