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6%税率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

增值税 按纳税人划分 税率或征收率 适用范围 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为17%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 低税率为13%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五类货物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 小规模纳税人 征收率

1、2009年1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不再划分行业,一律降至3%

2、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 也适用4%或6%的征收率 需要注意的是:

(一)一般纳税人:17%基本税率,适用于绝大部分销售或进口的货物;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一律适用17%。

(二)适用13%低税率的列举货物是: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1)(初级)农产品。

(2)音像制品。

(3)电子出版物。

(4)二甲醚。 消费税 税率——两种税率形式 (1)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3%至56%; (2)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以上的 250元/吨 每吨出厂价格不足在3000元的 220元/吨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 250元/吨 (3)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应税消费品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卷烟 每标准箱150元 2009-5-1前 2009-5-1后 45%(每条价格50元) 56%(每条价格70元) 30%(每条价格一、交通运输业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远洋运输(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湿租业务)、公路经营 3%

二、建筑业 1.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征税范围 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3%

三、金融保险业

1、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2、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

3、融资租赁

四、邮电通信业 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 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变化取消了原来对歌厅、舞厅等娱乐行业,统一按20%税率,保龄球、台球按5%的税率的规定。 5%~20%的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的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税法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七、服务业

1、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2、远洋运输企业光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干租业务

3.、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4、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5、符合规定的收取的出包、租赁企业的承包费,不征收营业税。

6、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7、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税目“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8、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9、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10、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 11.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殖税。

八、转让无形资产

1、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

1、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2.、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期内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3、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4、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城市建设税 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分三档: 档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率 1 市区 7% 2 县城、镇 5% 3 不在市、县、城、镇 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