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法 低价中标的规定

法律分析:"低价中标"一词,存在两种可能的情形,第一种是符合《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中标规定的低价格中标,它是法律容许限度之类的低价,又称为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第二种是不满足《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要求的低价中标,属于低于成本价格的中标,这种是不被《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所允许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