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毒老太怎么判刑
7月29日,扬州公安局通报,毛老太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那么,类似毛老太的行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公民或组织不配合健康上报和抗疫管理的,可能要承担相关行政、刑事和民事三种法律责任。具体承担何种类型法律责任,要看其行为的具体情形、危害程度。
第一类、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也就是说,在疫情期间,当政府启动紧急状态之时,如拒不执行相应防疫命令的,将会受到十日以下的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本案中,如果毛老太的行为仅仅是不配合流调,或者抗拒隔离措施,就会受到上述行政处罚。显然,毛老太的行为模式已经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列明情形,危害程度远高于行政案件的范围。
第二类、刑事责任。
对于不配合抗疫管理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通过公布,修改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管理措施的传染病属于该罪调整范围。
2020年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根据现有的报道、公安部门的通报信息看,毛老太可能构成该罪。毛老太拒不执行南京市人民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借用他人绿码,离开隔离居住地,前往非疫情风险地区,成为扬州地区壹号确诊病例,导致他人感染新冠,符合本罪的特征。至于后果是否构成特别严重,量刑达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还要看卫生部门最终的溯源结果,看到底有多少人员是因为毛老太的行为直接引发新冠,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判断是否属于刑法上的“后果特别严重”情形。
如果在疫情期间,不配合防疫政策,以暴力等方法阻碍防疫的,也有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两高两部《关于惩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三类、民事责任。
毛老太隐瞒行程,私自离开隔离点,拒绝透漏行程,导致扬州地区新冠疫情的传播,其行为初步判断,已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其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被害人(即因毛老太的犯罪行为导致感染上新冠的受害人)可以在毛老太被追诉刑事犯罪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也可以代表国家、集体,向毛老太主张民事赔偿。
当然,被害人也可以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而不必在刑事诉讼中一并提起民事赔偿。提起民事赔偿的具体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该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