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法律主观: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建设工程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二)城镇规划区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施工现场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项目,并将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的,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符合施工要求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核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在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人。专业工程项目编制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