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审理需要裁定书吗

法律主观:

关于不准予中止审理裁定书如下: ××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港经初字第××号 原告:梁跃芳,女,52岁,汉族,原×××市新雅楼酒家承包人(总经理),住×××市建筑设计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 :王鸿,×××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地址在本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棠路54号。 法定代表人 :罗祖耀,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跃芳与被告×××市新雅楼酒家董事会 承包合同纠纷 ,愿意通过内部协调解决,要求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52条和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2200元及其他诉讼费2200元,***计4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2000年×月××日 书记员:×××

法律客观:

不同意中止审理需要出裁定吗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中止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请,法院会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进行裁定。《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