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什么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
在我国,有权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的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综上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这意味着省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有权在其行政区域内制定相应的规章,以贯彻实施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推动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制定规章。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自治州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