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央一级的审判机关,即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体系内部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