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区别
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区别: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购买内容、购买机制、绩效管理。
法律分析
政府采购服务: 主体相对宽泛,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主体包含全口径事业单位及全口径社会团体。政府购买服务: 主体则更加细化,服务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其主体则排除了营利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政府采购服务: 政府采购服务的承接者大多为企业。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该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是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也就是说,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可以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的“服务”,包含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也包含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的服务,以公***服务为主,公益性和公***性的特征尤为突出。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严禁转包,强调对服务提供全过程的跟踪监管以及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政府采购服务:政府采购服务目前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