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民航法的国际性主要体现在国际性和独立性方面。
民航法简介:
《中华人民***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国际性:
国际性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特征之一。航空法的国际性来源于民用航空法律体系(法律与标准,包括适航、运行和相关活动)的统一性与主权的冲突。
空气空间的立体存在性,无有形边界、无海洋与高山、河流阻隔,这种航空的特殊性决定了民航法的国际性;欧洲中小国家林立,航空被当成国际间最有效的交通工具,欧洲学者以及国际法学界通常认为航空法就是国际航空法。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要求建立口岸、海关制度,也使它成为国际法的缩影:主权、管辖权、领土、国籍、国家之间及与国际法律实体之间的关系、统一私法及许多法律冲突等。
民航法的部分条文及特点:
1、部分条文: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2、民航法特点:
航空法是只针对在大气中运行的航空器和由航空器运行牵连的有关方面的法律规定。在航空活动大量进入社会生活后,原有法律面对的只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开始时把原有法律延伸,特别是把海事法套用到这一领域中,但通过实践证明航空有其自身的特有问题,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航空法在通用法律的基础上形成了独立的法律种类和独立的法律系统,它的发展促进了整个法律的进展,增加了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