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农村修建房屋选址的法律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标准

发布时间:2006-07-26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51条之规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遵循“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使用村外土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镇郊区和人均耕地667/m?以下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34/ m?。

(二)人均耕地667 /m?以上的平原地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167/ m?。

(三)山区、丘陵区每户用地不得超过200 /m?,占用耕地的适用本款(一)、(二)项的规定。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8、51、52条之规定,凡符合申请宅基地用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必须用钢笔书写,把本人家庭人口状况、原宅基地使用情况、申请用地理由等书写清楚。申请书应本着谁用地谁申请的原则。

二、村民组或村民委员会接到用地申请后,必须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要记录详细的会议记录。经讨论通过的,由村民组和村委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在申请人所在地张榜公布,公布时效为15日。

三、15日内村民对申请人申请宅基地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再将申请人用地申请资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用地资料后,应依法严格审查,确认申请人符合用地条件后,会同村、组负责人对申请人的用地位置进行现场勘察、指界、丈量,并在申请人所在地张榜公布。公布时效为15日。

四、在15日内,村民对该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用地无异议后,按规定填写中原区农村宅基地审批表,申请人和村民组、村委会负责人在审批表和责任书上签字、盖章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将申请资料上报区行政审批大厅。

五、中原区国土资源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报批资料后,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组有关人员依法严格审核,经核实申请用地人符合用地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用地申请人所在地村委会张榜公布,时效为15日。

六、15日内,申请人所在地村民无异议的,中原区国土局5日内将申请用地审批办结完毕。整个行政许可期限为50日。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农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需要另立门户而原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离、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员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无宅基地的。(符合第二项的除外)

四、因国家建设、村(镇)总体建设规划,农村村民宅基地因低洼积水、灾毁需要拆除原宅基住房等原因,搬迁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根据村镇规划和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原宅基地使用证作废,上交发证机关,原剩余土地由集体收回。

五、因国家建设征地和自然灾害影响等原因,村、组需要整体搬迁时,应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中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申请农村宅基地所提供资料

一、申请人需提供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必须用钢笔书写)。

二、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及现有家庭人员状况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土地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三、男、女一方在城区工作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及所在单位住房情况,一式三份。

四、男、女双方离婚的应提供法院裁决书或判决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五、离、退休人员应提供落户当地户口本复印件及离、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六、村、组出具的申请人现有家庭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签属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七、因国家建设和村(镇)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调整原宅基地的,必须由申请用地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调整报告,一式三份。

八、申请人所在地村民组、村民委员会必须提供报批宅基地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记录及公告照片,一式三份。

九、申请人所在地村民组、村委会必须提供所占宅基地宗地图,一式三份。

注:所有资料及复印件一律为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