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关系
如果民法仅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那么它就只能发挥局部、有限的作用;如果民法是基本法,那么它就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发挥基础性、贯穿性和全局性的作用。
传统大陆法系法学著作一般认为,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律依其属性可分为公法与私法,其中宪法为公法系统的基本法,而民法为私法系统的基本法。二战之后,人们普遍接受了宪法的法律效力超过民法、民法应遵从宪法这个基本理念。这个重大变更的基本原因,是人们总结了二战中自然人尤其是少数族裔、被压迫者的自然权利被大规模侵害的教训,从而提出基本权利这个具有重大价值的法律理念,并且把基本权利写入宪法,作为同时对公法和私法都发挥统辖和制约作用的宪法权利。此后,保障基本权利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原则,而这个原则由宪法保障,因此宪法的效力超越了民法,成为民法的上位法。
我国立法机关将民法作为基本法予以制定
在我国《民法总则》制定过程中,立法机构一直都是把民法典编纂当作国家重大立法或者基本立法来进行的。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民法典和民法总则的历次立法说明报告看,立法机关也是把民法当作国家基本法予以制定的。这些说明,民法的地位可归纳为以下四点:(1)从民法与依法治国原则之间的关系看,把民法典的编纂定义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2)从民法与国家治理的具体措施角度看,从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角度,把民法定义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法律。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国计民生的基本方面进入了契约时代,不论是人员流动还是物质交易,都依据民法进行。民法在国计民生的支持和保障方面、在国家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超过其他任何法律。(3)从民法与市场经济体制关系的角度看,从民法与市场体制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看,把民法定义为保障市场体制而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法律。(4)从民法与人民权利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的角度看,指出民事权利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和必需权利,民法的基本使命就是承认和保护民事权利,从民法担负的政治功能的角度,把民法定义为社会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