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同进行 诉讼 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这一规定说明,普通的***同诉讼不发生追加当事人的问题,只有必要的***同诉讼才能适用此条规定。追加当事人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这一案件的***同原告,也可以是***同被告。属于***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参加诉讼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列为***同原告适用缺席判决,属于***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当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 拘传 条件,可以适用拘传,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适用缺席判决。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更换当事人。因为更换原告,涉及到原来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诉讼,新更换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尤其在多数原告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有的愿意参加诉讼,有的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更换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这个被告的问题。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发生了起诉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换,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主动更换。 综上所述,关于 民事诉讼开庭多久审判 的问题已经给出答复,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审判结果下来之前耐心等待,并积极配合相关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当然在您提出民事诉讼后对审判的结果不满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再次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