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立法?什么是行政立法?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法律规范?
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订、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作为立法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具有行政性,它是一种主体活动,所以具有立法性,它的内容主要为贯彻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主工具有执行性和从属性特点,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2、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从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5、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作为国务院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除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能制定法律规范,如果确有必要制定法律规范,必须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例如: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过去都没有立法权,为了充分发挥四个经济特区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先行一步探索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先后于1992年、1994年、1996年三次作出授权决定,授予这四个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在遵循宪法的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直到1999年《立法法》通过后,这四个城市作为《立法法》规定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才有了法定立法权。以上所讲“有权制定法律规范”,是指有权创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赋予或剥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某种权利,或者使其承担某种义务。如果没有创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则不属于法律规范,其他国家机关也可以制定。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这种文件、规定,称之为一般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统称为规范性文件)。一般规范性文件只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也有约束力,也要执行。但一般规范性文件在法院不能单独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法规性文件如合法可以作为法院审判时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