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权对员工进行罚款吗?
首先应说结论,企业做出罚款实际上是于法无据的。
该问题焦点是企业对员工进行罚款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归根结底是企业到底有没有罚款权?
1.分析这一问题,首先要确定罚款这一行为的性质。
从法律上而言,罚款是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为,属于财产处罚范畴,其实质上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单方剥夺,这种剥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2.那么企业有无罚款的权力?
我国《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
比如《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就规定: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在这里,《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罚款处罚实行罚款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分离的制度。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因此,只有行政机关才有罚款的权力,私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本身于法无据,无权做出罚款的决定。至于企业有权罚款的法律渊源1982年《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法律依据早已于2008年废止。
按现行法律法规而言,企业设立罚款制度无法律依据,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即使有人认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法无禁止即自由”,企业可以罚款,但我仍不敢认同此观点,出于罚款的性质属于公权力范畴,并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其必须基于法律法规做出。因而企业罚款既不合法,又不合理。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大都会认为用人单位无权直接对职工进行罚款,企业的多数罚款均为无效,职工有权不予支付或讨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