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隔离病房离居民区只有四米远,当时修建时居民不同意,当地政府派警察和武警强行修建,请问违法吗

首先,你要确定你所说的传染病隔离病房为《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所确定的传染病。

其次,目前国家对综合性医院传染病科室的建筑位置并无统一规范。但从《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第3条,为保证传染病医院的有效卫生隔离。新建医院院址应远离城市人群密集活动区,包括高密度居民区、幼儿园、小学校等教育设施以及商场、俱乐部等商业文化设施。如用地无法相互躲让,应采取必要的防护距离设置绿化隔离带。可以看出对传染病机构的选址是有一定要求的。

再次,《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明确定定,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第69条规定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医院的确对不符合隔离、防治标准的患者,进到必要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你可以向上一级卫生主管机构甚至是卫生部举报。当然,你也可以通过偿试通过媒体唤起更大范围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