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未在30日内提起诉讼怎么办
案例4-13
王某是某实业公司股东,占有公司10%股权,张某为实业公司董事长。后来,张某又与公司监事李某***同出资成立了另一家新公司,新公司经营范围与实业公司基本一致。王某认为张某和李某的行为违反忠实义务使公司利益受损,于是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张某和李某赔偿实业公司的损失。张某、李某则认为王某并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就提起诉讼,法院应当驳回王某的起诉。
具体解读
在本案中,王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是否需要先履行前置程序呢?这个前置程序指的是什么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法条可以看出,公司利益受到侵害,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起诉讼,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那么,如果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一直不提起诉讼,股东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股东向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书面申请,如果是被拒绝,或者自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股东都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视为股东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前置程序,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当然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就比如:相关人员转移公司财产、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导致诉讼时效超出等这些情况,股东也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根据《九民纪要》规定,在“根本不存在提起诉讼的可能性”情况下,股东也可以在不履行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典型的情况是,公司董事、监事本身就是被告,这种情形下董事、监事当然不可能提起诉讼。
再次回到王某的案例中,董事长张某和监事李某都是被告,与这次纠纷都有利害关系,无法既代表公司又代表被告。为了及时维护公司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免除王某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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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