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哪些法定的电子证 是否有电子证据的作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2月31日发布的《检察机关贯彻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以上这些全是电子证据。
加拿大统一法全国委员会在《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五条第一、二、三款中具体规定了三种推定电子证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方法,十分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①某一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与完整性,则可以推定该电子证据具有可靠性与完整性。②电子证据是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的,则可以推定电子记录及其信息系统具有可靠性与完整性。③电子证据是由第三方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保存的,则推定该电子记录及其信息系统具有可靠性与完整性。包括附有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数据电文,也可推定其具有真实性。
纵横法律网-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单景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