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的罚款有没有法律效力?
违反公司规定将公司的机密外泄要负法律责任。举列:
11号“蛀虫”:浙江玉环华生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朱岩生
被蛀蚀者:贵州遵义某公司
被控理由:泄露商业秘密
后果:2004年10月28日,法院判处浙江玉环华生机械有限公司罚金20万元,并判罚被告人朱岩生、邹庆1万元和5000元。
12号“蛀虫”:原飞博创(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黄晓雷
被蛀蚀者:飞博创(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控理由:泄露商业秘密
后果:2004年8月10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3号“蛀虫”:上海远悦贸易有限公司法人陈吉顺
被蛀蚀者:杭州桐庐***风公司
被控理由:泄露商业秘密
后果:2004年1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上海远悦公司罚金10万元,陈吉顺被判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而且类型多种多样,由于一些企业缺乏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或手段,加上此种行为具有难防范、难举证的特点,企业因此遭受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就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对企业的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一方面可以防范商业秘密泄露,另一方面也是这些信息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可以采取的措施如:对厂区或生产区域进行监控;将含有商业秘密的生产进程置于保密区域内进行;对秘密的原材料、模具确定专人管理;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责任制度、文件借阅制度和文件复制的制度,并对文件采取可靠的销毁方法;建立全面具体的计算机使用记录,对数据和软件加密,对电脑的外部通讯线路采取特别的防护措施等。
2、确定企业的商业秘密范围及可接触人员范围,采取保密措施。
3、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
4、与接触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规定这些员工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企业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但企业对员工要进行适当的补偿。
5、在联营、加工、技术转让和企业并购协议中,签订保密条款,以及签订正式合同订立前的保密协议,对在评价、论证和谈判过程中接触到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6、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企业应积极行动,寻求法律的保护,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