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规定

补充回答:这样是合法和合理的,本身如果是长约,公司可以硬性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公司的弹性试用期的方式是人性化的方式处理试用期的问题。我不认为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就算公司利用弹性化的方式激励员工的工作热情,也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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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了,不论是否是试用期都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是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当然可以适用6个月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需要办理社保。

另外,试用期并不一定仅仅对用人单位有利,对于劳动者而言,签订一个长约也需要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如果用人单位的环境不适合劳动者,劳动者也可以随时解除(提前三天通知)试用期劳动合同。

法律是一个利益平衡的结果,劳动者优秀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也有可能让用人单位提早结束试用期。因此,不能简单认为长约的长试用期对劳动者的权益有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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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