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厂安全评价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和《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方法》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1)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l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属于原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其它由劳动行政部门(现改由安全监管部门——编者)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除上述6类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以外,《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