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清朝打胎犯法吗?
在大清朝打胎是犯法的。
堕胎是杀业,造大业有大业障。枉死的婴灵得不到超度。
电视剧“神医喜来乐”中就有这一幕,一个未出阁的女孩去找他看病,实则是为了堕胎,喜来乐一开始不同意,这样的话,女子就只能把孩子生下来,未出阁之女子未婚先孕,这对她的家族是多大的丑闻,整不好都得被家法行事的。最后喜来乐发了慈悲之心,给开了药方,同时也采取了自保之道,将药方一分为二,嘱咐女子分开抓药,成就一番美谈。电视剧的最后,该女子还帮助了喜来乐,当然这都是后话了。
就是现如今很多发达国家的法律也是不允许人们随意堕胎。比如:
在英国,1967年以前堕胎是一种犯罪,但根据1967年《堕胎法》的规定,如果两名开业医生确实认为继续怀孕会危及孕妇的生命,损害孕妇或孕妇其他子女的身体和精神健康,比终止怀孕危害更大;或认为确实存在这样的危险,即胎儿出生后将会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畸形而导致重残,则可有一名开业医生终止怀孕。除在紧急情况下,中止怀孕必须在根据《国民保健署法》管理的医院进行。
在我国大陆,全国性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少数地方政府法规有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性别歧视,使得人口结构合理化。哈尔滨市政府规定,怀孕14周以上做人工流产要经过行政审批;《贵阳市禁止选择性终止妊娠规定》规定,除一些特殊情形之外,禁止为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人工流产。否则最高可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下罚款,或3万元以下罚款。
为什么古代或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堕胎犯法?
因为他们认为生命在精子和卵子相遇那一瞬间就已经产生了,因此,堕胎也是杀生,是伤害生命,并且生命所受的苦很大,试想一下,胎儿从母体中剥离出来的痛苦不啻于凌迟之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