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号的开庭质证是什么意思

开庭质证是庭审程序中的一环。质证是庭审的关键环节,而后面的法庭辩论不过是质证意见的补充而已。

在法律上,质证又称交叉询问、反诘、反询问、反讯、交互讯问、相互询问、反对讯问、盘问、盘诘,是指诉讼双方对对方传唤的证人进行询问、盘问和质疑。质证的目的是诱使证人说出有利于己方的内容,或让旁听者和法官对证人的说辞和证人本人产生怀疑。质证的概念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广义质证通常指在诉讼或仲裁活动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另一方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与本案争议事实的关联性、真实性,是否有证明力,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进行的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活动及其过程。狭义的仅指诉讼活动中,在证据交换程序中或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法庭调查阶段进行的前述活动。作用是揭示案件真实情况、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册第346页对质证概念进行了界定,即“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诉讼当事人通过听取、审阅、核对、辨认等方法,对提交法庭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作出判断,无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面提出质疑和询问的程序。”

在法庭审理中,质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质证内容包括关联性异议、合法性异议、真实性异议、证明性异议、逾期举证异议。

关联性异议即认为证据要证明的目的与待证事实不相关,不具有实质性。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对于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不具有任何证明力。判断关联性一定要根据案件的待证事实来确实,待证事实是通过对要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分解,总结如果要适用该条文,应当由相应的事实来进行证明。

合法性异议即认为证据主体、取证方式、程序、形式不符合法律规范。

真实性异议即认为证据非原件、原物,或与原件、原物不相符;认为证人虚假陈述等。

证明力异议即认为对方提供的证据相关性较弱,证明力较小,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

逾期举证异议即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无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证据不具备证据能力。但如果该证据对于基本事实有关,且对案件产生重大影响,还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要正常发表质证意见,但法庭应当对该行为进行训诫或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