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可将辐射事故分为几个等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具体来说:

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2、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当遇到核辐射时,我们应该采取以下六个方面的措施:

1、立即停留在原地,不要乱跑,以免进一步暴露于辐射源;

2、尽可能远离辐射源,向远离辐射源的方向撤离;

3、尽快寻找避难所或者防护措施,如遮挡物、防护服等;

4、尽可能减少呼吸道、消化道和皮肤等暴露面积,如佩戴口罩、手套等;

5、尽快接受医学检查和治疗,如洗澡、换衣服等;

6、遵循当地政府和专业人员的指示,不要听信谣言或者盲目行动。

综上所述,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参与核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核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关注政府和企业的核安全管理和监管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核安全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高。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支持和参与核安全科研和技术创新,推动核能技术的安全可靠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源、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具体分类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