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三审稿四大看点及其解释

民法典草案三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其中一些法律热点问题引发公众关注,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民法典草案三审稿四大看点及其解释。

看点一:进一步扩大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范围

近年来,各地宾馆、民宿、试衣间等场所针孔摄像头偷拍事件屡有发生,引发公众担忧;另一方面,大量电子邮箱地址、公众人物行踪信息等被不法分子盗取放在网络平台上售卖,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安全隐患。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并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看点二:“自助行为”止损须符合限定条件

吃了亏能否自己“找补”止损?比如面对吃“霸王餐”的“餐霸”,饭店在警察赶到前能否先扣下人或其物品?对此类行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继在二审稿中提出“自助行为”免责制度后,又在三审稿中进一步予以规范。

根据草案二审稿,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合理措施,并在事后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看点三:明确高空抛坠物侵权各方责任 强化源头治理

近年来,各地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令人忧心。

为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针对司法实践中侵权人认定难导致“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问题,草案三审稿规定,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看点四:缺陷产品召回由生产、销售者“埋单”

缺陷产品召回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对这一焦点问题予以明确:生产者与销售者。

此前,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二审稿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草案三审稿在二审稿基础上增加一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