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主播解约的问题?

一、 合同法律关系的选择主播提出解约时,根据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同的法律关系,违约责任的认定大有不同。笔者根据现有司法实践进行总结,主要从以下四种法律关系选择的优劣作简要评析:1、合作关系合作关系是主播与经纪公司常见的法律关系,虽双方为平等的合同主体,但在实际签订合同时,主播方往往占据劣势。合同条款由经纪公司自行拟定,主播在缺乏法律意识的情形下,轻易签订此类合同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在合作合同期限内,主播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合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过经纪公司实际损失的30%应依法予以调整时,法院往往不会支持。根据现有司法判例来看,法院认为,合作法律关系中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包括实际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且主播行业的违约金适用规则不仅包括补偿性,还具有惩罚性,主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到其违约的后果,其在合作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将按照合作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违约金金额进行赔偿。2、劳动关系根据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才能认定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1)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主播,主播从事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主播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法院诉讼审理中,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公司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填写的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