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到底是不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法同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具有阶级性。国际法的阶级性主要表现于国家的阶级性。各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和作用,体现着各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归根结底,不同国家的不同阶级的统治者之间的关系是阶级关系,国际斗争是阶级斗争在国际关系中的反映,是各国统治阶级之间在国际范围内的斗争。但由于在国际范围内,不是一国的统治阶级在统治,而是许多国家的统治阶级在起作用,因此,国际法的阶级性不可能象国内法那样明显。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与国内法相比较,国际法有三个主要法律特征:①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和在一定范围内还有其他国际法主体,即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主要是在进行民族独立斗争并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个人则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②国际法的制订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各国通过协议而制订对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没有、也不应有超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订任何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所谓“国际立法”。③在强制实施方面,它没有象国内法那样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关——法院、警察、军队。无论海牙的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执行行动,都没有形成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国际法的性质决定了它的强制只能主要依靠各个国家本身单独的和集体的行动。由于这一特征,有人认为,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所谓“国际实在道德”。实际上,国际法象法的其他部门一样,具有强制力,它的效力有外力保证。国际法对国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则是世界各国政府早已公认的。
分类 国际法按其适用范围,有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之分,一般国际法是对所有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对两个或少数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从地理上分,有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普遍性国际法是对全世界各国都有拘束力的国际法,而区域性国际法是仅对某一地区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拉丁美洲国际法”。这些是国家之间关系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表现。但是,从本质上说,只有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才是通常所说的国际法,而所谓特殊国际法或区域性的国际法都必须受一般的、普遍性的国际法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