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不作为的默示有哪些
当事人为意思表示的方式有二种,即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明示方式因当事人直接、明确、主动地将其内在意思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于外部而清楚、明确,一般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而默示方式由于是根据当事人的某种行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按照生活习惯推断出当事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表示。法律上不作为的默示有:
《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
《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同***有人明知个别***有人擅自将***有财产抵押而没有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
《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人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
《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