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1950中苏特别条约是真是假?

《中苏友好同盟协定》

条约***6条:

缔约国双方保证***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期制止日本或 其他直接间接在侵略行为上与日本相勾结的任何国家之重新侵略与破坏和平。

一旦缔约国任何一方受到日本或与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 另一方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双方并宣布以忠诚的合作精神,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之国际活动,并为此目的之迅速实现充分贡献其力 量。

缔约国双方保证经过彼此同意与第二次世界战争时期其他同盟国于尽可能的短期内***同取得对日和约的缔结。

缔约国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措施。缔约国双方根据巩固和平与普遍安全的利益,对有关中苏两国***同利益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均将进行彼此协商。

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

本条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北京互换。 另:《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

根据苏维埃社会主义***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和中华人民***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今天签署的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为了保证两国的国防,苏联政府与中华人民***和国中央人民政府达成本补充协定:

无论是在苏联的中亚***和国和远东地区的领土上,还是在中华人民***和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都不给外国人提供租让权,并不允许有第三国的资本或这些国家的公民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的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公司和团体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