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一、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证人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4、发现本案的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渎职罪,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二、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很多,主要内容如下:
1、适用的法律门类错误,如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却适用了行政许可法。
2、适用法律条文错误,如应适用甲条,却适用了乙条。
3、适用已经废止、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
4、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如应当适用上位法,却适用了下位法;应适用特别法,却适用了普通法。
任何一个民事审判,法院都会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适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果,才会使裁判结果合乎情理和适合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