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健康码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近日,安徽颍州警方接到某公司报警称员工聂某伪造黄色健康码。其行为真的是让人大跌眼镜。疫情之下竟然还这样不顾他人安危投机取巧真的是让人无语。聂某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那么,疫情期间,伪造健康码将承担什么样的后果?

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聂某可能面临赔偿因其行为导致他人感染新冠病毒所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行政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定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全罪的量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疫情防控靠大家,决不允许耍奸磨滑的行为扰乱防疫政策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