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法律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
(一)行政法律规范
两宋的行政体制正处在由唐向元、明、清过渡这一历史时期,使得有宋一代行政律法十分庞杂.历朝均对行政律法有所编纂,如至今尚可见到的《吏部七司法》残卷及《景定吏部条例》等,但终宋之世却没有一部象《唐六典》或明清《会典》那样的集一代行政法之大全者.
两宋的行政律法仍以职官为纲目编制,故对官吏的铨选、考课、奖惩仍为其主要内容.此外对文书管理的规定趋于完备,在中央由中书省、门下省和枢密院分掌.行政与司法进一步结合,行政处分与刑罚相辅而行.尤其是随封建商品经济,发展有关手工业、商业方面行政律法日渐增多.
(二).两宋行政律法的特点
(1)皇帝君权的集中与臣僚事权的分割
如前所述,宋代历朝皇帝为使高度的中央集权不致旁落,采取了一系列分割臣僚事权的措施,在职官设置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官与职殊”,“名与实分”的“官”、“职”、“差遣”制度[29].上至宰辅重臣,下到州、县长官均受到来自不同机构的牵制,如相权的一分为三,监司巡检制,通判的设置等.皇帝不再担心某个大臣的判逆,因为每个人都权限不大,且彼此都是和应当是皇帝的“耳目之司”.
(2)“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
在各级官府设置上,有几个平行机构,彼此各管一摊,又互不隶属而直统于皇帝,这是体制上的分权结果.但皇帝尤感不足,在具体的官吏任用上,尤其是对朝臣的重用上,遵循“异论相搅”的用人原则,即参用政见不同者,使彼此“各不敢为非”,显例如神宗朝的王安石与司马光.其次是“不任官而任吏”,官与吏相比,前者权势大易自作主张,而后者权势小只能谨守成法.自徽宗时始,便诏令地方州县长官详理刑狱,不得假手胥吏.这些特点,使皇帝能够“一纸下郡县,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无有留难,而天下之势一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