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
先说一件对新闻监督具有重要意义的张金柱事件。
1997年8月25日,刚刚创办三年的河南媒体《大河文化报》(即现在的《大河报》)在倒头条的位置刊登了一条新闻: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消息大意为:
晚9时40分许,夜幕下的郑州市街头发生了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交通肇事案。一辆牌号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轿车,撞着了各自骑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岁的苏磊被当场撞飞,将皇冠车的挡风玻璃撞了一个破碎的大窝;他的父亲苏东海以及两辆自行车则被卡在汽车左侧的前后轮之间,逃跑的汽车拖着苏东海狂驰几百米远。义愤之下,发现此情的行人、出租车等一起对皇冠车围追堵截,终于将其逼停。 送院后,内脏破碎、颅内严重受创的小苏磊死亡。苏东海被皇冠车拖拉得几乎体无完肤,从头到脚,伤痕深深。头发被鲜血浸透,右臂皮肤被摩擦殆尽。近凌晨1时,记者在事故处理部门被告知,肇事车司机已经接受讯问。
大河报是国内首先对此事进行报道的媒体,8月26日,它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27日,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登上了大河报的显著位置。此人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直至次年二月份,大河报对张金柱案进行了全程跟踪报道。
得知撞人、拖人的竟然是一个公安人员、还曾经是位领导,群众情绪更加激愤。大河报前副总编辑马云龙回忆说,舆情的愤怒并不是单冲着张金柱的,当时正值全国范围内群众对公安的情绪都很大,张金柱肇事逃逸成了点燃舆情的导火索。
大河报的报道迅速被全国媒体转载。不久,在知识分子中具有深刻影响力的《南方周末》对此事进行报道,随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也播出对此案的调查。张金柱案从中原进向全国,成为全国人民愤怒情绪的发泄点。正如张金柱的律师所说,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
正是在全民声讨的强大舆论中,张金柱案走向法庭。当年12月3日,郑州市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郑州市民奔走相告,法庭外支起了音箱“直播”庭审过程,大量市民聚集收听。
1998年1月12日,张金柱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张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维持原判。 1998年2月26日,张金柱被执行死刑。之后数年,“张金柱”成为驾车肇事逃逸者的代名词。
近几年来, 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报道的活跃与频繁, 一个名词越来越多地被人提及, 那就是’‘媒体审判” ,往往提出的佐证是张金柱临死前说过的那句话“ 我是死在记者手上的”。似乎是媒体左右了审判,但这只是媒体造成的错觉。
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独特的社会力量,彼此间有着密切地联系。新闻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行使社会主义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司法原则之一,二者都包含着宪法的原则,均同等重要。但由于双方缺少规范,越来越多地表现出多样性,并处于不稳定状态之中。
(一)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积极促进
1.正确的媒体报道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媒体的介入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干预,尤其是那些关涉权力机关或强权人物的案件。
2.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于某些案件审理过程的报道为受众知晓和评价司法行为提供了平台,从而可以降低司法专横和武断的可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体的报道有助于普法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媒体的报道将法律知识传达给受众,使受众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受众深深意识到通过司法手段来维护公众正义的途径。
(二)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过犹不及
1.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不当,冲击了司法独立。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所谓的“媒体审判”。典型的事例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四川夹江县的“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是正当的,即使在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也是正当的。堂堂记者硬是把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问题到底应该由谁来解决?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2.传媒对司法审判的抨击使司法权威受到影响。表现一:舆论监督凌驾于法律。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此时记者便动用自己的“特权”,英雄般地将对法院的不满搬上媒体,充当起当事人(原告)与法院(被告)的“法官”。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本来就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将二者等同,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表现二:舆论监督范围无限制。我们时常会看到记者逼问法官,法官无奈地回答这样的镜头。其实法官有其自己的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记者则认为一切都应该公开,这无形中又构成了他们之间的矛盾。而记者往往抓住这矛盾大做文章,此时法官的中立公正的形象又受到质疑。此外,一些涉及机密隐私的案件被报道出去,也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表现三: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有的记者紧盯着法院,稍有差池便大做文章。有的还无中生有,这或多或少也会降低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批评报道是一种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实际报道过程中应视情节而决定报道方式,这样才能取得更多的实效性。
司法机关为避免报道不利于公平审判而采取了种种措施限制媒体采访,从而引起双方冲突。一方面记者带着不纯的动机(寻求利益和卖点)对案件大肆报道,另一方面,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隐私等问题限制新闻媒体对庭审内容进行报道。这样做的结果是公众的知情权和记者的采访权受到挑战。
对于怎样实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认为首先有详细全面的法律规定,明确记者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设定合理的惩罚制度。其次,对于做新闻监督记者的素质有所要求,其要有一定的法律素养,而并非法律白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