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法律援助中心有权力吗

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事项办理,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广东省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广东省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服务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宝安区公***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指派或安排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等各类法律援助服务事项。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法律援助案件是指中心根据公民申请和办案机关通知辩护、通知代理而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是指依据《宝安区公***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人员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进入宝安区法律援助名册上的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人统称为案件承办人。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受援人提供合格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中心的指派、指导和监督,按规定向中心反馈工作情况及案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