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个法律问题。。。谢了。。
(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
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法律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