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拘了可以探望吗
刑事拘留期间一般不能探望,探望必须经过批准才可以。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拘留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拘留的对象。必须是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进行拘留,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而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法定的紧急情形。公安机关在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其犯罪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综上所述:嫌疑人在刑事拘留之后,亲属一般不能进行探视,只有嫌疑人案件的代理律师能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律师在和嫌疑人会见的时候,如果侦查机关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派员在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