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制度对原始凭证出现错误的更正主要有哪些规定?
1)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2)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善、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记账凭证又称为记账凭单,是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加以归类,并据以确定会计分录后所填制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
(1)填制人员不同。原始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制,而记账凭证则一律由会计人员填制;
(2)填制依据不同。原始凭证是根据已经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填制的,而记账凭证则是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
(3)填制方式不同。原始凭证仅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而记账凭证则要依据会计科目对已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进行初步归类、整理编制;
(4)发挥作用不同。原始凭证是记账凭证的附件和填制记账凭证的依据,而记账凭证则是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按其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不同,记账凭证分为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种;按照填列方式不同,记账凭证分为复式凭证和单式凭证。
记账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记账凭证的名称;
(2)填制记账凭证的日期;
(3)记账凭证的编号;
(4)经济业务事项的内容摘要;
(5)经济业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科目及其记账方向;
(6)经济业务事项的金额;
(7)记账标记;
(8)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9)会计主管、记账、审核、出纳、制单等有关人员的签章。
记账凭证编制的基本要求是: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它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