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概念第三章读书笔记

法律的概念第三章读书笔记如下:

本章作者从三个方面对奥斯丁式理论提出质疑,即法律的内容、法律的产生方式和法律适用的范围。就内容而言,刑法及其制裁和命令模式中以威胁为后盾的普遍命令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之处。侵犯法也有类似之处。

但像规定有效合同等之订立方式的法律规则,不强加责任或义务,而是通过授予人们某些指定的程序,遵循某些条件,在法律强制框架范围内创设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来为个人提供实现他们愿望的便利。

授予权力的规则也不同于此模式,基于法律多样性,为了寻求法学的统一性,第一种作法是将权利或权力行使的“无效”作为一种制裁。但这是一个混淆的根源。其实在一些场合"无效”未必是一-种“不幸”。更重要的,“无效不能被类同于为力戒规则禁止的行为而系于这种规则的惩罚”。

刑法可以区分两种东西:规则所禁止的行为和抑制行为的制裁,两个部分是可以相对分离的,而无效的规定则是规则本身的组成部分,不可分离。另外一种看法是,所有真正的法律都是下达给官员的实施制裁的有条件的命令。

“该理论含有一个转变,即从原初的作为由制裁威胁作为后盾的命令组成的法律的概念的转变。现在的中心概念已成为对官员下达的实施制裁的命令的概念”。此种观点的温和派则仍然把刑法作为命令,因为它们早已是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了,都是真正的规则的组成部分。

从法律适用范围来看,强制模式无法解释法律也将约束立法者。为解决这个问题,理论家区分了立法者的两种身份。但此方案是没有必要的。矫正的方法应该是引进新的立法概念,“即立法就是引|进或改变应由社会普遍遵守的一般行为标准”。

就法律的起源问题,作者举习惯为例。有观点认为,在法院将习惯适用于特定个案之前,这样的规则仅仅是习惯,不是法律。主权者默示地命令他的臣民服从法官基于先前存在的习惯所“做成”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