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性7天后,没核酸就上班,同事被传染,对此需负法律责任吗?

可以很明确的说,这种情况下你是无需负任何责任的,无论是经济赔偿责任还是法律责任,事实上已经有高院法官近期建议对涉疫情案件进行纠错。

《传染病防治法》中把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2020年年初的时候,卫健委把新冠列为“乙类甲管”,这就意味着在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涉疫案件人员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该法第65条中明确规定: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乙类甲管的基础上,涉疫案件人员根据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程度不同,轻则追究其行政责任,重则追究刑责。

在2020年2月的时候,首次出现了涉疫情管控判例,即尹金海案:

这个湖北咸宁嘉鱼县的个体司机,在武汉发布离汉通道关闭通告之后,拒不执行相关政策,先后两次驾驶着汽车在无任何许可证的前提下,接送多人往返于武汉和嘉鱼两地。

最终尹金海阳性,与他密切接触的20人也被集中隔离,危害极大。

案发后,尹金海被监视居住,后又被提起公诉,涉及的罪名是《刑法》第330条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量刑标准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分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法院认定尹金海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这也是自疫情之后,全国首个涉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自那之后,类似的判例屡有发生,至今已有80个左右,但绝大部分都发生在2020年,2021年、2022年公开的判例分别只有9个和4个。

其实不止是追究刑责,因不执行防控措施或者不遵守防疫政策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例子也不少,比如不落实居家隔离、隔离期间私自外出、未向社区报备、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隐瞒行程等等,即便造成的后果较轻,也会被追究行政责任,比如拘留或者罚款。

综合以上来看,回归到正题,倘若这事发生在此前坚持动态清零的政策下,那么阳了之后没核酸检测确定为阴性就去上班而造成同单位同事感染的,这种严重的后果大概率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过现在不一样了,虽然还是乙类甲管,但自从12月7日新十条发布以来,我们事实上已经从之前坚持的动态清零,转向为逐步“放开”,涉疫案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以及类似情形是是否允许正常上班已经发生了改变:

可以很明确说,该种情况下,任何责任是无从谈起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新十条下,除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和高风险区人员依规检测外,其他人员愿检尽检

新十条对核酸检测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第二条中已经说得很明白了,一是减少检测的范围和频次,之前各地按行政区域开展的全员核酸检测取消;二是对于非重点人员、非高风险区人员,检测一律不再强制,而是愿检尽检。

注意,既然是“愿检尽检”,而且检测的范围也不包括阳康人员,那么在自我感觉恢复之后,也就没有必要一定要核酸阴性予以确定,这并不违规违法。

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即便同事是被自己传染的,也不用承担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正如自己才是个人健康的第一负责人。

其二,在上班问题上,多地宣布无症状和轻症者可正常上班,尤其是医护等特殊人群

自“放开”以来,绝大部分地区正处于首轮达峰状态,甚至一些地区已经完成了首轮达峰,中招的人越来越多,也有人在陆续康复。

这种情况下,各单位或多或少都面临着人手紧张的情况,出勤率愈发走低是看得见的。

有些不那么重要的岗位,或者业务不急迫的岗位还好,但像医护人员这类岗位,达峰过程中无疑将面临着减员的冲击,阳性全员休息几乎是不现实的,毕竟他们是保障大家健康和康复的最后一道屏障。

因此,这种矛盾之下,已经有多地宣布无症状和轻症者可正常上班,比如安徽、浙江、重庆等省市,倡议医护人员尽可能的坚持上班。

至于其他岗位,各地各单位在落实时也大有不同,比如我们单位给予阳性患者5天的带薪医疗假,原则上5天之后无论是否转阴,只要身体条件能满足正常上班的劳动负荷,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就可以返岗。

所以,在自我感觉已经康复的前提下,返岗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毕竟手头的工作还是要及时处理的。

其三,已经有最高法原法官,提出了建议对涉疫情案件进行纠错的建议

随着防控措施和政策的进一步调整,之前的一些涉疫案件的处理思路,现在来看显得有些不合时宜了。

为此,有法官提出了纠错的建议,当然主要还是针对尚未生效的案件,比如现在正处于侦查、审查、审理阶段的案件,法官建议应作出中止审查,或者不起诉、撤案、宣告无罪的决定。

再就是对于部分已经生效的案件,但如果是发生在2021年11月奥密克戎流行之后的,也建议司法机关予以纠错,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综上来说,对未生效的案件和2021年11月份之后生效的案件都有纠错的可能性,不再追究或者免于法律追责,更不用说是在“放开”之后的涉疫案件了。

当然建议终归是建议,尚处于研究阶段,还未正式在司法层面上生效,但这个趋势还是有的,不排除后期予以纠正的可能性。

综上三个方面来说,具体到这个案例,纵然传染源可能来自于刚刚阳康的你,但没有人会追究其中的法律责任,事实上也早就不再“溯源”了,感染源来自于哪里没人会"打破锅,问到底”了。

举个例子讲,广西早在13日就发布了通知,要求阳性不需要流调,也不需要报备,只需自己在家隔离5天即可。

既然5天之后就可以解除居家隔离,那么7天之后才返岗上班,自然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退一步讲,虽然不用为此承担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但是道德层面的约束,和相关方面的规定,该遵守执行的,还是要落实的:

一是症状7天后没有了,但这并不一定代表完全转阴,更不代表不具任何传染性,即便没有强制核酸检测确定阴性的要求,但处于对他人负责,以及道德层面上的约束来说,尽量自己在家做一个抗原检测验证一下,如果是一道杠,再返岗也不迟;

二是新十条中规定阳性后应自愿居家或者集中隔离,第6、7天连续2次核酸检测Ct值≥35之后,方能解除隔离。虽然这条措施是在“放开”初期,如今首轮达峰下也很难得以保证,但有条件的话,尽量还是做两次核酸确认一下,预计于他,都是一个负责任的态度。

综上来说,自“放开”至今,已半月有余了,这期间发生的一些事,变数很大,各地或者每个人都在解决一些初期完全没有预期的突发状况,关于“追责”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虽然专家建议能晚阳不早阳、能避免就避免,但不确定性太大了。

总归还是一句话,尽量不要再提及“是谁的责任”,每个人才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