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存年限规定

档案资料保存年限定如下:

1、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

2、定期一般分为三十年、十年。

3、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个人档案一般保存年份,视情况而定:

1、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

2、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人才中心接受个人档案要符合条件如下:

1、在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工作,可以把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中心;

2、户口是当地的,可先将档案存放于当地人才中心;

3、档案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档案内的材料与个人实际不符合的、档案拆封过的、档案缺少材料等人才中心都不会接收;

4、档案必须是公对公转递,个人携带的档案人才中心也不接收;

5、符合当地人才中心的接收要求。

综上所述,个人档案,原则上是不能存放在个人手中的,但现在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落到了个人手中,但一当有了着落,必须尽快交到单位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档案法》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