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之善意与恶意的确定
法律分析:善意抑或恶意受领是指是否明知无法律上原因而受领。善意是指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反之,则为恶意。应当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因为过失而不知,则不属于恶意。在具体判断受领人是否知悉无法律上原因时,王泽鉴先生认为以受领人依其对事实认识及法律上判断,知其欠缺保有所受利益的正当依据时,即为已足,不以确实了解整个法律关系为必要。受领人为法人的机关时,该机关的明知,即为法人的明知,委托代理人的明知,即为本人的明知。在法定代理人介入不当得利过程时,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知悉无法律上原因,应就法定代理人是否知悉而定。但对于法定代理人未介入时,如何判定其是否知悉无法律上原因有争议。笔者认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具体的不当得利有识别能力的,其是否知悉无法律上原因,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判断之。反之,则都视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即善意受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