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为了侦查需要,可以不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控制下交付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方法之一,属于技术侦查的一种,只要经过合法的审批,通过控制下交付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控制内容

1.

一是控制下交付的准备,即发现违禁品,既可能根据卧底或者线人的情报,也可能是由相关 执法机关(如海关、边检等)在日常检查中当场发现。从实践情况来看,以前者居多,而在 日常检查中发现违禁品并不常见。

2.

二是控制下交付的启动,即执法机关在发现违禁品应当迅速判断该案是否具备采取控制下交 付的基本条件,衡量相关风险,并进而决定控制下交付的实施方式,包括是采用无害的控制 下交付,还是采用有害的控制下交付,是仅在一国领域内实施国...

3.

三是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即执法机关首先要“若无其事”地对违禁品放行,然后开始使用各种 监控手段密切关注违禁品的流向。监控以违禁品为主要目标,同时需要扩及到所有可能接触 违禁品的人员。

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即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罪;

2.危害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公***财产,即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如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3.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如杀人、伤害、强奸罪等;

4.破坏社会主义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例如妨害公务罪、制造、贩卖毒品罪等。

三、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有把握行为的这种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把握某种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而其他行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以本质特征为标志,下面的这些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2)有某种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违反党纪、政纪、军纪的错误行为;

(3)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对犯罪概念的补充,从而使犯罪概念更具有周密性和科学性。这一规定表明,某种行为的外部特征似乎有危害性,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