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罗律师的影片赏析
William Garrow是一个出庭辩护律师 ,并无从正规牛津学院毕业而是师从代理律师John Southouse 。那时候的英国采用的是书面诉讼形式,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而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而且他们的报酬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英文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honorarium),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fee),前者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他们两就是这样两个不同的身份。
而伴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始,外来人口急剧涌入城市,贫富的加剧,各种犯罪活动猖獗。虽然有治安法官和警官协助被害人侦察犯罪,但他们都是业余人士并无薪俸,他们的积极性和从业人员都成为一个问题。为了弥补这一缺陷和增加人们追诉犯罪的主动性,英国议会开始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令悬赏缉拿严重的财产犯罪的嫌犯,这就是“悬赏制”的来由。而这种制度也就催生出了一种特殊的职业“抓贼者”,他们大都生活在伦敦的下层社会,像幽灵一样神出鬼没,寻找“猎物”,一旦发现蛛丝马迹,便罗织罪名,伪造证据,信誓旦旦地向法庭作证,悬赏丑闻频频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抓贼者所从事的不是追查犯罪,而是制造犯罪。在伦敦,控诉越来越掌握在下列人的手中:律师、一群为得赏金的抓贼者和为保住脑袋的污点证人。控诉机制的变化使大量虚假证据涌入法庭,同矫正叛国罪审判的缺陷一样,英国的法官开始允许辩护律师参与庭审。虽然这时候辩护律师已经能够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但是仍然受到重重限制。他只能作有限的辩护,不能直接向陪审团陈述案情和评论证据。就案件的事实面来讲,他所能做的工作就是对辩方证人进行主询问和对控方证人进行反询问。由于辩方传唤己方证人的数量极其有限,实际上辩护律师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对控方证人的反询问上。所以我们在剧里可以看到大多数案件的发生因为被控方不能很好的在“说话式审判”里陈明自己无罪,拿出自己无罪的证据,而不得不为对方的证明而被判除极刑。这个在此剧的第一个案例里可以看出,被诬陷者不仅不享有免除自证其罪的特权,而且还是主要的证明信息来源。他不能证明,那他即是抢劫者。
或许我们早已经习惯一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唇枪舌战有理有节摆事实讲道理那种慷慨激昂,但在这里你只能看到初始尝试如何依赖交叉询问的技术揭露控方证词的矛盾之处,任何技巧在最开始的时候总是依靠经验的累积。这几个案件的表现的精彩不是一种精湛的艺术,而是一个有才华的辩者在这条道路的蹒跚起步。在此剧里你可以看到与今日完全不一样的,死刑泛滥,陪审团决策潦草,证人随意作证,议会干涉审理结果这些丑陋落后的事情,但同样可以欣赏到一个律师在种种限制之下,如何运用巧妙的问话来引导陪审团,对证人作证动机的攻击。我想必须要说一下的是此季中最后一个通讯案件审理,我想这是William Garrow优秀特质之处,老贝利法庭上从来都不缺那些深谙法律知识具备才华的优秀律师,但并不是每一个律师都对自己的职业充满激情,充满正义之心。“一个人,即使最卑微的人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国家控诉他的时候,也必定给他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每一个人的存在他的思想都受当时时代的限制,但爱与正义不受,它千古一样的存在。人之平等不仅光是贵族富人,还有民众。法之平等不仅是法官、议员、陪审员、诉讼者、被诉讼者、律师,还有每一个人。当有一日,你协助着剥夺他人的权利,有一日你也会被其他人剥夺你曾有的权利。
不过我也希望不要太关注 William Garrow个人的作用性,因为毕竟他所起的作用不是完全作用,我宁愿把Sarah的那杯水看着是当时当下强烈愿望和支持,在当时的那种环境下,英国独特的历史条件,他们在司法诉讼里一直是不断的调整控辩双方的不平衡关系。William Garrow的出现就是顺应了这种调整的需求。而即使在那样愚昧黑暗的法制年代,公众仍旧在寻求一种公平与正义,为之欢呼。作为社会的一员,不过是在需要你,你可以做出选择或决定的时候,给予支持和帮助,递出一杯水。
此剧里对于各个人物形象的塑造基调的设置还是光明性倾向的,或许因为如果法律都不能为人所相信和信赖,那么还有什么安全感存在于这个社会这个国家。在最坏里仍旧要求最好的结果!
William Garrow和Sarah的感情故事增加了此剧的趣味性,那种古典式的爱慕与倾心,不失为此剧的一大精彩处。志同道合,两情相悦,爱而不得……尤其是 Sarah拒绝William Garrow那一幕,他望着她,转过身,那种失望与落寞。他求过,她不能。在他需要的时候,她永远做无条件支持他的那一个。。。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一个人能压抑自己感情,拒绝或放弃,却永远不能控制,喜欢或不喜欢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