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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事皆决于法。秦王朝建立后,确立“事皆决于法”的原则。在这一法制思想指导下,秦朝在立法上越发细密,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所谓“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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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趋时更新
是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王夫之“趋时更新”的变法主张:①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③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讨论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超时更新”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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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法度,众建贤才
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上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但是,他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立法离不开贤人。其二,执法离不开贤才。
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
这种法治、人治的统一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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