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 理事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一、所在学校性质不同。

理事会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执行决策机构;董事会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执行决策机构。

《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二、收益分配不同。

理事会不享有学校收益的分配;董事会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登记机关不同。

理事会应当在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董事会应当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接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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