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力量 演讲稿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一名时代需要的人民法官(演讲稿) 自己改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一名时代需要的人民法官”,大家一定觉得这个题目很平淡无味,可我们一定要切记前提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念”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在建构和设计中内在的指导思想,它是一种系列价值选择的结果,就行为层面看,任何一种正确的行为都必须有具体的原理和理念作指导,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法官的审判工作同样只有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价值观念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才能更充分地发挥好审判职能。下面我讲一个具体的案例,说的是一对老年夫妻离婚案件,如果按照现有的司法解释,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屋只能判给男方,女方就会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浮萍漂泊本无根,流落街头君莫问”,我查阅了很多这类案件,大约有三种处理结果:第一种是仅就案说案,单纯办案思想,迅速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第二种是以私情而废公法。同情弱者,凭感觉办案。“跟着感觉走,希望就在前面不远处”,把房屋判给女方。第三种是加大调解力度,从人性、情感,夫妻感情来感化双方,调解结案。一种案件,出现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这也就是当前存在我们法官中的三种不同的法制理念。第一种是强调法制理念的西方化,片面强调西方单纯的“唯法至上”的观念,导致结果只能使女方增大了怨恨,甚至对社会的仇恨,不断上访、缠诉。第二种是淡化法制理念。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不清,不谈理念或者很少谈理念,凭感觉来解决问题,到头来跟着感觉走,错案就在前面不远处。第三种就是我们积极倡导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克服单纯的办案思想,从大局长远角度,以“法律为准绳”及时调判做到案结事了。前两种理念认识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都极大可能造成上访、缠诉。当我们敲出的法锤不是矛盾的解决、纠纷的化解,而是矛盾的加剧,甚至是对社会的仇视,那作为法官的我们还有必要再高高的举起法锤吗?当我们刚刚合上案卷时,当事人对当事人的矛盾升级为当事人对法官、对法院甚至对社会的怨恨和仇视时,那作为法官的我们还有必要坐堂问案吗?当我们的判决书不是终案止诉,定纷止争时,那作为法官的我们如何对得起胸前配戴熠熠升辉的国徽?还称得上是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神吗?

同志们,从法律产生发展看,法律是一个民族生活和精神的写照,一个民族的法制就是这个民族所选择的社会生活调控方式,法学家创造的只是法制的理论,即对秩序形成的正当化,是否能够适合一个国家与民族的发展,还需要与具体的国情、民意紧密结合起来。中国***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产党执政是历史和民族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必须是在党了领导下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孕育的土壤是中国而不是西方,脱离了中国国情,照搬照抄西方法律制度,必然会导致社会的动荡影响了稳定发展的大局,进而也就谈不上公平正义。“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正确的司法理念,我们每位干警应该牢固树立起这种法治理念,使我们的思想素质更高,使司法理念更端正,使司法效果更佳,使司法为民措施更实,使司法行为更加规范。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我们的司法行为,提高审判质量,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让人民群众确实感受到,让有理无钱的人打的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的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人真正实现权利。自觉接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观念得到更新,搞清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的问题,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处理好每一起案件,既明断是非,公正裁判,又善于做好服判息诉工作,从根本上化解各种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佳办案效果,实现司法的最终目的和最高价值。

作为法官,我们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但正确的理念,如何体现在我们具体行为上或者说我们应该怎样做到?从以上可以看出,我们法官不仅要管住自己的嘴,不该吃的不吃;管住自己的手,不该拿的不拿;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场合不去,更要管住自己的头,改变自己的惰性思维,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判断是非、裁判案件的标准;不仅要德化于自身,德化于本职,德化于社会,更要德化于思维;不仅要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官,踏踏实实做事,更要原原本本执法;不仅不要以私利而损公,不要依职权而谋私,更不要依情理而悖法,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公正、刚正、清正、勤政;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无邪、无私、无欲、无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做到诚直、诚信、忠诚、睿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还世界以蓝天、白云、清水、绿地、政通、人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真正无愧于法官这个光荣的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