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的案例分析
诉讼代理人伍永勤,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外海经济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镇中华大道74号。
法定代表人区丽明,经理。
诉讼代理人林启华,江门市江海区外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门市金港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外海镇石咀码头。
法定代表人陈永亮,经理。
被告坚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建设二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陈铭江,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方先波,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以下简称江门中行)诉被告江门市海棉制品厂(以下简称江门海棉厂)、被告江门市外海经济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外海经济总公司)、被告江门市金港海棉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港公司)、被告坚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门中行诉讼代理人李伯豪,被告江门海棉厂诉讼代理人方先波、伍永勤,外海经济总公司诉讼代理人林启华,坚美公司诉讼代理人方先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