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安执法资格考试案例分析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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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某(25岁)、吕某(21岁)二人因陈某(17岁)曾揭发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于是怀恨在心,进行报复并将其砍伤。(牛某,吕某砍伤行为:故意伤害罪既遂)
陈某在逃跑过程中,牛某、吕某二人仍不罢休,继续持刀追赶陈某,并叫喊着要砍下陈某的胳膊。眼见二人已经逼近,适逢一男子靠着摩托车(价值9000元)在路边抽烟休息。情急之下,陈某将该男子推倒,抢车逃走。(陈某抢车属于紧急避险)
陈某驾车驶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见四周无人,便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陈某遂将现金据为已有。(陈某据现金为己有,且之后的行为表示其没有返还摩托车的意思,成立盗窃罪既遂,盗窃额包括现金3000和摩托车价值9000***计12000)
陈某开摩托车回到县城,遇见好友张某(19岁)。二人将3000元挥霍后(张某对于陈某盗窃的3000现金,两种观点:不构成犯罪,或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张某没有盗窃的事前***谋,故不成立盗窃的***犯),商量着再弄点钱花花。
于是, 陈某骑车,张某坐在摩托车的后座上,在某银行门口伺机抢妇女的提包。傍晚,二人见妇女李某取出5000元装入挎包后出来,即驾摩托车尾随,在与其擦身而过之际, 张某抓住该妇女李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李某紧紧抓住, 张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陈某驾车逃走。张某从地上起来后,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妇女李某。妇女李某大声叫喊,周围群众赶到, 张某落荒而逃。(陈某:抢夺罪未遂,张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张某和陈某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犯)
陈某驾车至某十字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查获。陈某即向交警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通知他的老婆从家里拿来现金3000元交给公安机关,并提供了张某及牛某、吕某的住址,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他们。(陈某对于自己和张某的罪行成立自首,提供了牛吕住址帮助公安抓获他们成立立功。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免除处罚;对于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查,牛某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刚出狱一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本案例中,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不构成累犯)